馮嘉:異地排污需要多方圍堵

發布者:範茜發布時間:2016-07-07浏覽次數:1600

原文發表于《人民日報》2016年7月5日第5版

異地偷排污染物這種“以鄰為壑”的環境違法行為,近年來有多發趨勢。據報道,有用貨車将大量危險廢液從湖南嶽陽運輸到湘贛兩省一些偏僻農村随意抛棄的,有從深圳“不遠千裡”将生活垃圾運至江西被當地村民攔截的……公安部門查獲的此類案件日益增多。

異地排污已成部分地區水源、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據專家研究估算,我國每年危險廢物産生量超過1億噸,約有7000萬噸尚未納入環保部門統計範圍之内,給環境保護帶來巨大壓力,“幾車廢水下去,就可能讓多年的治污減排努力化為泡影”。

據調查,一些企業之所以想鑽異地排污的空子,是存在雙重僥幸心理。一方面,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但受管理權限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束縛,加上違法者往往選擇偏僻的農村地區傾倒,運輸時間也專挑夜間,“暗度陳倉”的現象屢禁不絕。

另一方面,是法律層面的錯誤認識。一些實施異地排污行為的企業認為,即便被發現和查處,監管部門隻能查到運輸者、處置者身上,他們還有機會金蟬脫殼。在不少案件查處過程中,企業負責人都聲稱,對運輸人或處置人跑到異地直接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責任。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2014年的江蘇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危險廢物的産生企業與違法處置者試圖通過訂立運費補償協議這種形式,來掩蓋非法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目的,但未能逃脫制裁,法院最終判決連帶承擔1.6億元的生态損害賠償與生态修複費用。

異地排污的違法成本過低問題,需要重視并解決。目前,合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成本非常高,專家稱1噸危險廢液的合法處置費用可能高達7000元以上,而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罰款最高上限為20萬元。對于危險廢物的産生企業來講,違法反而有可能是更“經濟”的選擇。而一旦監管乏力,容易形成“破窗效應”,讓更多人铤而走險,并演化出黑色産業鍊。

正因此,遏制異地排污,需要提高違法成本。除了對傾倒行為的實施者提高處罰标準,還可以擴大範圍,讓危險廢物的産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若企業明知處置人沒有處置資質,卻仍然将危險廢物交由對方,不僅要一同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要承擔污染環境的刑事責任。

當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動、滞後的,監管部門還需要在預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問題,主要是聯合執法存在真空地帶——異地排污的車輛和運輸不歸環保部門監管,而有監管能力的公安部門又不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信息。因此,除了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側重的監管布局。比如,對異地排污的現場執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門主導,而環保部門則對生産企業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完善台賬制度,對危險廢物的産生、運輸及最終流向進行全過程管理。

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異地排污才會逐漸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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